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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执行期间有些企业将补退税款
来源 - | 发布时间-2009-09-17 | 评论[]
      财税〔2009〕72号这一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从时间上看,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已经汇算清缴完毕,但是也可以在下一年度进行补缴。此前按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执行的是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已经进行了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如化妆、医药、饮料3类企业在2008年少扣除部分可申请退税;而烟草企业按新规定一律不得扣除,2008年多扣除部分要在下一年度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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