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即销售(营业)收入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该表第2+13行,即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第一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其中,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该表第3+8行,即主营业务收入加上其他业务收入。第3至7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第8至12行,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第13至16行则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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