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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位租用费税前扣除特例
来源 - | 发布时间-2009-09-17 | 评论[]
      有的公司因业务推广需要,与公交车、广告牌等户外广告位所有者签订租赁协议,并根据宣传内容交由广告公司制作广告画面,这些费用是按照经营租赁费扣除,还是按照广告费扣除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项的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其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其中,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从费用发生的根源和性质上讲,一般的经营租赁侧重于租赁物本身直接使用,广告位的租赁中租赁物是广告宣传内容的载体,租赁者不直接使用租赁物本身。因此,广告位的租赁费实质是广告费,应按广告宣传费的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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