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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新变化】
注意备查资料,防范涉税风险
来源 - | 发布时间-2009-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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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72号允许企业的品牌持有方进行费用的归集扣除,便于企业的管理和税务机关的征管。但应注意,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将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税务检查,否则检查时资料不全或不规范,企业将会纳税调整、补交税款、滞纳金、罚款。
广告位的租赁费实质是广告费,应按广告宣传费的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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