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厦门市广告协会(英文为Xiamen Advertising Association.缩写:XAA)
第二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是由厦门市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其它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全市广告行业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代表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团结全市广告工作者,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的住所在厦门市湖滨南路43号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就有关广告管理、行业规划向政府提出建议。
(二) 配合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加强行业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坚持广告的真实性。提高广告的思想性、科学性和艺术性。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广告活动秩序。
(三) 向广告行业和社会提供有关广告法律、业务咨询和信息服务。协调行业内外关系。
(四) 开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学术理论研究和经验推广活动,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的思想、理论、政策、业务水平和全行业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质量。
(五) 加强国内外广告行业及组织的联系,开展信息、业务交流、吸收和借鉴先进经验,推动我市广告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厦门市广告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 加入厦门市广告协会的单位和团体,具有一定代表性,并愿为厦门地区广告业发展作出贡献。
(四)具有一定广告理论和创作、设计水平的广告工作者及教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
(五)广告界的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厦门市广告协会会员登记表》(一式2份);
(二)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被政府职能部门注销或取缔的单位和团体、个人会员被剥夺公民权利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单位会员由其单位推荐一名负责人为会员代表,代表本单位与协会进行日常联系和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行业自律规范;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在任职期间由于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协会工作时,由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选,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更换。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能够胜任广告行业管理的工作,并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厦门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聘。
第二十八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厦门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厦门市广告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其它重要事务。
第三十一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各区联络组开展工作;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厦门广告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部门、本市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以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终止前,须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经厦门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厦门市广告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厦门市广告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5年5月18日理事(扩大)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厦门市广告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 章程自厦门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